侯慶亮、虎凱代替考試案
2019年12月13日 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網代替他人和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,均構成代替考試罪
(一)基本案情
2015年10月間,被告人虎凱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侯慶亮,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。2015年12月26日上午,侯慶亮代替虎凱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,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。虎凱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,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。
(二)裁判結果
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:被告人虎凱讓被告人侯慶亮代替自己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,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。侯慶亮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情節,虎凱具有自首的從輕情節,予以從輕處罰。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,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侯慶亮拘役一個月,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被告人虎凱拘役一個月,罰金人民幣八千元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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